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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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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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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 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拓宽科技型、品牌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规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且享有完全处置权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向贷款人出质, 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 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三条贷款人是指本县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是指本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章贷款用途和贷款管理第四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权或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㈡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 或保护期)内, 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 不少于 5年, 不短于贷款期限。其中, 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10 年,实用新型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5 年,并按时缴纳年费; 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并在合法使用中, 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市场影响力和潜力,以及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㈢该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㈣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㈤借款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㈥借款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 必须经贷款人同意, 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㈦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专利项目须符合我县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并形成或初步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 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第五条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 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 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 ㈡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本息能力; ㈢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市场和生产、经营场所; ㈣企业、个体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在工商部门年报中没有异常记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㈠借款人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㈡该项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㈢该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已经终止( 或提前终止); ㈣假冒他人知识产权; ㈤该项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 ㈥该项知识产权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权年费或办理注册商标续展; ㈧知识产权已被质押,包括已折价计入被质押股权; ㈨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七条借款人可采取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 ㈠以单项或多项知识产权出质; ㈡以知识产权出质为主, 辅以固定资产或法人代表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㈢以上述方式出质给担保机构,以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第八条借款人对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必须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