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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之六案例选编(正式印刷排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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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之六案例选编(正式印刷排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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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部分 年检相关案件
一、绍兴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绍兴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1日,依法应当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2006年度企业年检材料,但当事人直到2007年 9月 19日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2006年度企业年检材料,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嵊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属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之规定,嵊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限期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验;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评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和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的规定,企业依法应当于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或有正当理由的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并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但本案中的当事人既未在年检截止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材料,也没有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罚恰当。
(案例提供:嵊州市工商局)
案例点评:
本案处罚过程中有两个方面值得商讨:
一是处罚决定书中未说明企业登记机关是否履行责令当事人改正的程序,采取何种方式责令改正?是否已发布未年检企业的公告?这些程序是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二是处罚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或处罚依据,可以考虑增加《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
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1月11日,舟山市工商局普陀分局接到举报,称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在企业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该局立案进行调查后查明:当事人成立之初由“普陀印刷厂职工持股会”及四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经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1997年5月19日成立。2000年6月,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原名称“舟山市普陀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变更为“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同时经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批准,当事人的法人股东“普陀印刷厂持股会”转设为“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其在该公司的法人股东性质不变,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7月29日,“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因未按规定开展正常活动及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注销登记。在此后的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的公司年检中,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隐瞒了其法人股东“职工持股会”已被民政部门注销的重要事实,仍旧按“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名义虚假填报法人股东情况。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公司年度检验中隐瞒法人股东已注销的重要事实,弄虚作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07年2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限60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07年4月26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辩称普陀工商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经受理复议认为:申请人在公司年度检验中隐瞒职工持股会已被注销的真相,仍作为股东进行申报年检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予以处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依法不予支持。
三、本案评析
在企业年度检验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不愿提供企业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的真相,以弄虚作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