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五: 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税的政策规定第五部分第五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5 〕 51号) 第二条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 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 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一、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出口商,包括以下两类: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 个人( 包括外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二)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三)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指委托有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性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四) 其他无出口经营资格但国家特准予以退(免) 税的企业和人员。( 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外国驻华使(领) 馆及其外交人员等。)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一)一般退税货物可以退税的货物( 包括劳务, 下同) 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 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 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二)特准退税货物有一些货物, 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 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 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1 .特准退税之一:离境不销售(不收汇核销)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 (2 )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 (3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4)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5 )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等。 2 .特准退税之二:报关不离境(1 )运往港、澳、台地区的货物; (2) 运往出口加工区、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等海关负责监管的特定区域的货物;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 )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国产商品等。 3 .特准退税之三:不报关不离境(1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2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 (3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三) 免税不退税货物 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 、出口的计算机软件; 3 、出口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 4 、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5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6 、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出口卷烟; 7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8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9 、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四)不予退(免)税货物 1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 2 、国家取消退税的货物。主要是两高一资等产品。 3、一般援外出口货物;(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 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 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 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4 、出口的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外的卷烟; 5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 、其它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三、出口退税的税种目前,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 出口货物退(免) 税的税种有可能会扩展到其他流转税种。四、出口退税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可分为增值税退税率与消费税退税率。(一)增值税退税税率。 1 、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退税率。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后, 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