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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6/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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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2008 年1月 24 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二○○八年第 1 号公布自 2008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糖( 以下简称储备糖) 管理, 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糖, 是指国家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它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包括储备原糖和储备成品糖。第三条从事储备糖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糖的市场调控管理。由发展改革委商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储备糖的年度调控总量计划以及总量计划内的市场调控时机、收储和投放数量等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储备糖市场调控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保管、更新轮换管理。储备糖需要轮换时, 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组织实施。商务部负责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及使用管理。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储备糖财政财务管理, 安排和管理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 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筒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糖计划, 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糖贷款, 对发放的储备糖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第八条商务部委托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糖管理和具体操作。操作单位要及时上报储备糖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 提出储备糖计划安排建议, 并对储备糖数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商务部委托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组织实施储备糖公证检验工作, 出具公证检验报告, 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十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糖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地方承储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储备糖计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一条承储单位( 包括代储企业和储存库) 负责储备糖在库管理工作,加工企业负责储备糖的加工,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 并严格执行储备糖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 及时报送储备糖的监测信息及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 及时办理储备糖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第三章入储及加工管理第十二条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 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 选择储备糖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下达储备糖入储和加工计划,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员办。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应符合有关标准。第十三条储备糖收储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第十四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仃组织评标小组, 通过招标方式落实储备糖加工企业。加工储备糖出库和回储, 实行加工厂到库提货制和送货到库制。第十五条储备糖收储入库、加工出库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一般应控制在计划的 1‰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比例时, 由操作单位提出建议,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复。第十六条承储单位或加工企业根据实际入储或加工的储备糖数量(计划) ,按含税成本向操作单位提供担保证明或资产抵押。第十七条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入储及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