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石坝(堰)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本细则依据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SDJ213—8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L49—9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等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适用于土石坝、堰类水工建筑物土石填筑料的开采、加工及料源控制监理。
其他有关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测量、土石方开挖、工程质量检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文件管理、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等,均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2、料场复查与规划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完成料场复查与规划等项工作。
料场复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覆盖层厚度、料层变化及夹层分布情况。
(2)、料场分布、开采及运输条件。
(3)、料场水文地质条件与施工期汛期水位的关系。
(4)、料场占地面积、开采范围、有效储量及弃料数量。
(5)、开采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
,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与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一般包括:
(1)、防渗土料(粘性土、砾质土):粘粒含量、塑限、渗透系数、含水量、抗剪强度、干密度、填筑密度、可压缩性等。
(2)、砂砾石料:砾石含量、最大粒径、级配、含泥量、填筑密度等。
(3)、堆石料:最大粒径、软化系数、填筑密度等。
(4)、反滤料:颗粒形状、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成品率、填筑密度等。
(5)、砌体及排水体石料:密度、湿抗压强度、吸水率等。
料场复查完成后应向监理部提交料场复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地形图(含试坑与钻孔位置);
(2)、地质剖面图(含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3)、试验分析成果:
(4)、有效开采面积以及实际可开采量;
(5)、不适用料的处理方法;
(6)、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
(1)、料场使用方案:
(2)、开采与生产加工方案;
(3)、运输方案;
(4)、有用料调配及平衡计划;
(5)、征地及场地分期使用计划。
料场使用方案应按施工方便、开采经济、质量合格、供料平衡和施工阶段填筑部位的要求进行编制。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就地、就近取材原则。优先选用距坝区较近、采运条件较好、覆盖层剥离量较小、施工干扰较小的料场,尽可能做到高料高用、低料低用,避免横穿坝体和交叉运输。
(2)、少占耕地并充分利用代替料原则。宜多用库内淹没区的料场,应充分利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基岩开挖的石渣,并尽可能使其直接上坝或堆存、加工后上坝。
(3)、料源充足并有储备原则。规划料场实际可开采总量,应考虑勘察精度,料的天然与压实密度差值,开采、加工、运输以及坝面清理、返工和削坡等的损失量,并按有关规定留有足够的储备。料场可开采量(储备量)与坝体填筑量的比值(备料系数)一般应为:土料2~;砂砾石料,—,~;~;反滤料根据筛取的有效方量确定,通常不少于3。
(4)、选择确定主料场原则。应选择场地宽阔、料层厚、储量集中、质量好的大料场作为施工的主料场,其他料场配合使用并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料场。
(5)、料场使用程序原则。在枯水季节应多用河滩、低阶地料场,应有计划的保留部分近坝料场供施工高峰时段使用。
3、开工许可证申报程序
料场开工启用28天前,承建单位应完成料场开采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料场开采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复查与规划。
(2)、料场施工总体布置(包括料场分区、道路布置、辅助系统布置、排水系统布置、料的分区堆存布置等)。
(3)、料场分区开采方法与程序。
(4)、料量开采进度与平衡计划。
(5)、爆破法开采石料作业方法及主要爆破参数。
(6)、料的分级储存与堆放措施。
(7)、不合格料处理方法。
(8)、开采与挖装运机具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9)、劳动力投入及材料供应计划。
(10)、安全生产措施。
(11)、料的质量检查与质量保证措施。
(12)、作业期间及开采完成后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13)、施工管理组织。
(14)、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采用微差挤压爆破技术开采分级石料的,在开工前承建单位还应完成相应的现场爆破试验,并将爆破试验成果报送监理部审核。
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