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9 年 09 月 27 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房屋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 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 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 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可行性研究勘察, 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 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 当采用桩基时, 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节的要求。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 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 对厚度大于0 . 5m的夹层或透镜体, 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 应进行施工勘察; 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 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 条的规定。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 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地下洞室 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分级应与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 岸边工程 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 可行性研究勘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