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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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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6/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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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义: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 344 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 .[ 2000 ]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