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本质是:(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是:(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1)阶级统治作用。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这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2)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因为:(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
第三节法的制定
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