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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手册办理操作规范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所有权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时立即注销原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7)以及5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及电子版外,还应提交:
(8)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11)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1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无疑义的受理人当场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受理人应当场收存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交制证人员制作《船舶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国籍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审批单》、《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收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由受理人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