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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雄 2021/5/16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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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
浅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
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 第25条,在我国首次引入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无理由退货权的 适用范围如何、本市消保条例的修改如何细化七天无理由退换制度? 对此,笔者谈几点看法。 适用的交易类型及其立法理由。按我
国消法第25条的规定,其所适用的交易类型为“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其所列举的均属远程交易,但按照立法者的说明,也 包括上门推销、直销等非固定场所交易。对于非固定场所交易和远程 交易,两者授予消费者以无理由退货权的立法理由实有不同。值得注 意的是,对于网购这种远程交易,信息不充分之弊病,已经因技术的 进步、电商运营规则的精细化而得到了极大的弥补,因此,是否有必 要将无理由退货权理解为(半)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经营者以特约 排除),就有很大的争议。 适用的客体范围。比较法上,其适用
范围通常都包括商品与服务(如欧盟、德国、日本等),但我国消法 第25条仅规定了 “商品”,至于为何不将服务包含在内,立法者未 作说明。应该说,将服务排除在无条件退货权的适用范围之外,很不 恰当,因为很多网购交易,实际上是针对服务的,比如干洗卡、餐券 等,而其利益状况与网购商品并无不同。为此,似可对本条所称“商 品”作宽泛理解,包括上述有体凭证化的服务买卖。 适用的主
体范围。按照我国消法第25条的表述,其只能适用于一方为经营者、 另一方为消费者的合同,这也符合比较法上的通例。所以,在百姓网、 赶集网等属于C2C性质的交易,不能适用本条。 排除无理由退
货的情形。在此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退货对经营者明显不合理,或 者是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滥用之可能性。 比如消费者定做的、
鲜活易腐的商品,退货会令经营者难以转售;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 的音像制品、软件,消费者可以复制方式轻易攫取其实质经济价值, 允许无理由退货,有滥用之极大风险;交付的报纸、期刊,一方面是
因此类商品的时间性,退货会令其价值下降甚至丧失,另一方面也存
在着滥用之极大风险。 其次,其他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
就此,似可把握如下几点:(1)此类商品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强制性 的无理由退货权,在具体适用中的效果;如果认为其对于经营者过于 严苛,则就此应作从宽认定,甚至可以任由商家自行决定,以此尽力 弥补强制性无理由退货权的不足。(2)如认为强制性无理由退货权并 无不妥,应予严格适用,则须依照立法者的意图,对此类商品的认定, 应考虑是否影响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是否会引发滥用的过大风险等因 素。但对于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不宜一律认定属于此类,因其 完全可能不影响二次销售,亦未有消费者滥用之极大风险。因此,建 议地方性立法中不作列举,而是授权主管机关定期公布并调整清单, 以便保持规定之灵活性。(3)此类商品,若未经消费者确认,则仍发 生无理由退货权;因此,就消费者确认的形式要件和技术方法,由地 方性立法作进一步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