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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docx

上传人:阳仔仔 2021/5/16 文件大小:50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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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第5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目 录
第5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第1章 通 则 3
1 一般规定 3
第2章 防止油类污染规定 4
1 一般规定 4
2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6
3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6
4 防止海上油船之间过驳货油造成污染 30
第3章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定 31
1 一般规定 31
2 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要求 32
3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34
4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引起的污染 35
第4章 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定 36
1 一般规定 36
第5章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 37
1 一般规定 37
第6章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定 39
1 一般规定 39
第7章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 40
1 一般规定 40
2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41
第8章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 44
1 一般规定 44
第1章 通 则
1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篇给出了适用于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控制要求:
(1) 油类污染;
(2)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3) 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
(4)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5) 船舶垃圾污染;
(6)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
(7)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
船舶在有特殊要求的海区航行的防污染要求,应遵守船旗国政府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例外
本篇各章所述对油性混合物、有毒液体物质、包装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入海的规定、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及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需要排放者;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意外损坏,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仍需排放者;
(3)经港口主管当局批准为特殊目的而要求排放者。
第2章 防止油类污染规定
1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的要求适用于能产生任何含油污水的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包括非机动船。
非油船,如设有构造为用于装载散装油类的装货处所,且其总容量为1000 m3或以上,、、(2)、、、、,也适用于这些处所的构造和作业。但如总容量大于200m3但少于1000 m3,、。
受本篇第3章的规定约束的货物,如装载于油船的装货处所,也应符合本篇第3章的相应要求。
任何新型船舶(如近水面船艇、潜水艇等),其结构特点使得应用本章有关构造和设备的任何技术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如根据该船所要从事的营运情况,其构造与设备能提供对油污的等效防护,则可接受这种等效保护措施,并在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指明。
、,如果这些油品的物理特性会妨碍油品和水的有效分离和监测。这种油船应将残余物留存船上并将所有污染的洗舱水排入接收设备。
,就本章而言,浮油回收船及污油水接收船应视为非油船。
定义
本章有关定义如下:
(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本篇第3章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以及不限于上述一般原则,包括MARPOL附则I附录I中所列的物质。
(2) 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 油船: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其他船舶,如兼用船、MARPOL公约附则II定义的“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年SOLAS公约第II-。
(5) 兼用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