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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之收款权利人确定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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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之收款权利人确定问题.doc

上传人:tswng35 2021/5/1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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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之收款权利人确定问题
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富林,XX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某诉被告XXA建设监理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追加XXB房地产开发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宋晓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伟,被告XXA建设监理XX的委托代理人夏富林,第三人XXB房地产开发XX的委托代理人高筱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某诉称:2011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项目责任制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第三人开发的《》商住小区工程建设的监理事务,并委托原告代表被告于2011年10月16日与第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1年10月20日还签订了《监理补充协议》,原告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于2014年10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项目责任制协议书》还约定,原告负责及时收取服务费;被告协助原告收取服务费;被告收取合同金额15%作为管理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原告的项目部监理劳务费及活动经费;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由被告向第三人出具监理费发票,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监理费,原告将15%交付给被告等。被告故意违约,拒不向第三人出具收费发票,,扣除原告应向被告交纳15%的管理费,,被告并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被告应予以赔偿。(从2014年10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XXA建设监理XX辩称:原告主X项目责任制协议书无效,原告失去了诉讼的基础;本案中的监理合同是由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监理工作是被告完成,证据上没有原告的名字,故与原告无关,被告是收款权利人,委托谁收款是被告的权利,与原告无关;第一次被告委托X某收款,而第二次委托鉴顺达公司收款,并不矛盾;发票未填写时间不影响收款;第三人虽然未付款,但付款权利人和义务人没有变。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XXB房地产开发XX述称:认可欠款事实,也愿意付款,但需提供正式合法的发票。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X某项目部(下述合同中的乙方)与被告(下述合同的甲方)签订的《项目责任制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内,自主承揽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行项目责任制;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收取服务费;乙方人员的酬金、社保等各种费用支付,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和办理;乙方负责自主承揽各项业务并及时向甲方汇报;乙方负责组建项目部开展工作;乙方及时收取服务费;甲方收取合同额的15%作为甲方的管理费(不含税);营业税由甲方在当地税务部门统一交纳;每笔服务费到公司账户,应按比例扣除公司管理和公司垫付的各项培训费、***费、办公用品费等,剩余部分作为乙方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等。同时,X维毅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
2011年10月16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XX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