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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医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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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医院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份制医院章程
股份制医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X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一家营利性股份制医院。
第二条、为确定本医院的法律地位,保证医院、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医院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医院法定名称:郑州金典医院。
医院地址:郑州市迎宾路八号。
医院业务范围:全科医疗(含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科,肛肠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麻醉科,放射科,腹腔镜专科,B超室等),社区医疗服务。
医院由股东出资成立,医院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份制原则管理和运行。
医院坚持诚实医疗,科技兴院的经营理念,永远把技术和疗效视为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技术为患者提供服务。
医院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股本总额承担有限责任。
医院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院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医院根据职工职务、工龄、技术职称、贡献大小等因素拉开劳酬差距,鼓励职工进行有序的劳动竞赛,不断学****提高业务技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医院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医院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团队精神,增强职工的凝聚力。以“团结、创新、高效”为医院精神,以“视病人为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医院宗旨。
第二章  股权、股份
第十二条、 医院股本总额设置为600万元人民币,每股人民币10000元,为600股。
第十二条、 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赠予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
第十三条、 股东入股后,医院董事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股东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医院同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医院名称
(2)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
(4)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5)加盖医院公章和董事长私章
第十四条、 医院总股本除去股东自愿购买的股份和赠予的股份外,剩余股份作为医院公积股。公积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出售。
第十五条、 股东一经入股,不得退股。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股东入股3年内不得转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权;
(4)依照医院章程和规定获取股份,转让股份;
(5)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按其比例优先购买医院新增的注册资本;
(7)医院终止后,依法按所持有股份比例取得医院剩余资产;
(8)享受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医院股东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所认购的股金;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以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法定应尽的义务;
(5)遵守医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维护医院利益,支持医院发展;
(7)承担医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董事、监事都必须遵守该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医院财产。 
第二十二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路。医务人员不得向病人索取财物,不得以医谋私,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医院资金,不得将医院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院运营的业务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院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院的董事、监事、院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医院的董事或院长,并对该医院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医院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医院吊销执业许可证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因违反医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