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莆政综〔 2011 〕 2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 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见附件 1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 10 倍、 15 倍(人均耕地不足 亩)、 1 倍计算。 2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 1 的相应标准执行。(三)市辖四区的水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 1600 元/ 亩,旱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 1300 元/ 亩。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 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2、3 的相应标准执行。(二)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4、5、6 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 70-100 元/ ㎡予以补偿, 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 100-120 元/ ㎡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 200 元/ ㎡补偿。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 198 2 年4月 30 日前建造的房屋。(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 1982 、 1986 、 1991 、 1997 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3 (五) 2006 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 50% 予以安置, 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 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四、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 筑物征迁补偿费。(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 7、8、9 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 300 元/ ㎡给予补偿,为二层的, 按建筑面积另加 100 元/ ㎡给予补偿。(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 、安置价:多层安置房 1300 元/ ㎡,高层安置房 1600 元/ ㎡, 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 、优惠价:多层安置房 1600 元/ ㎡,高层安置房 2100 元/ ㎡,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 15 ㎡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 15 ㎡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高层安置房以第 7层( 含第 7层) 为基准层,7 层及 7 层以下不计层次差, 7 层以上另计层次差。基准层不包含裙楼。(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4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 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 倍面积予以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 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 倍面积予以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 按照 1:1 给予等面积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 一至三层部分按照 1:1 给予等面积安置, 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 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 15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 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具体金额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 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