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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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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团体意外伤害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 下同) 以上, 身体健康, 能够正常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 (含 75% ) 以上, 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 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猝死、中暑、高原反应; (五)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整容、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蹦极、漂流、滑雪、跳伞、攀岩、探险、狩猎、生存训练、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第七条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