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修订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共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区(县)】【小区(街道)】【幢】【座】【号(楼)】单元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共有权证证号为:,填发单位为:。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近件二。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填发单位为:。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他向权利证证明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不得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未通过任何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未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大写)。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五。
(1)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大写)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
“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