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学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其身心健 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普通中学、农业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标准及评定
第三条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达到下列三项要求,方为体育合格。
(一) 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 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每一单项达3 0分;
(三)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 勤总次数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 勤总次数的1 / 3。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分,为最低控制线,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 第四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 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 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的项目。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 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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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毕业学年必须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二) 第一、二学年一次或一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三)五、四学制初中学段的第一、二、三学年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达到合格 或现评合格。对学段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并不得于毕业的 当年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六条"三好"学生体育必须合格,同时体育课成绩在7 5分以上,《国家体育锻炼 标准》测验总分在3 5 0分以上,先进班级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 5 %以上, 先进学校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 0 %以上。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登记卡"内容、式样由国家教育 委员会制定(见附表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登记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登记卡"在加盖学校公章后, 存入学生档案. ”登记卡”是决定学生可否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高一级 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达到下列三项要求,方为体育合格。
(一) 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 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每一单项达3 0分;
(三)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 总次数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 的 1/3。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分,为最低控制线,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
第四条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 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
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的项目。因早操、课间操 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五条每学段对学生进行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总评。总评合格标准为:
(一) 毕业学年必须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二) 第一、二学年不一次或一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三) 五、四学制初中学段的第一、二、三学年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达到合格或 现评合格。对学段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并不得于毕业的当年 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六条”三好”学生体育必须合格,同时体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