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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食品流通许可办事指南
2014年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1 范围 3
2 事项名称和代码 3
3 受理范围 3
4 受理地点 3
5 办理依据 3
6 实施机关 4
7 办件类型 4
8 审批条件 4
应予以批准的情形 4
不予批准的情形 5
数量限制情况 5
9 申请材料 5
10 办理时限 6
11 审批收费 7
12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7
13 咨询 7
咨询途径 7
咨询回复 7
14 办理流程 8
办理流程图 8
取号 9
申请 9
受理 9
审查 9
办理进程查询 9
获取办理结果 9
变更延续 9
15 法律救济 10
投诉 1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
16 表单及其填写说明 1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11
各区受理窗口 1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13
食品流通许可表单及文书名称目录 13
文书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4
文书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18
文书3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包含的内容 19
文书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0
文书5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6
文书6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4
文书7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5
文书8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6
文书9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7
文书10指 定(委 托)书 8
食品流通许可办事指南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的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含新建、变更、注销)”的申请与办理。
事项名称和代码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食品流通许可;编码: 。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在取得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许可。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受理地点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办理在全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受理地点如下:
a)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受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
b)市市场监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辖区内不兼营现制现售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监管所代分局受理。具体地下:
各区受理窗口:
办理依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b)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分别为市食药局、分局及监督管理所。实施机关的权限根据所属级别不同,分别为:
a) 市食药局对全市食品流通许可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规范。
b)市市场监管委各分局受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
c) 市市场监管委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