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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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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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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良好,并具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学术水平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第三条研究生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 其中学位课成绩不低于 75 分)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研究上取得一定创造性的成果; 4、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 或申请人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公开发表 1 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对于文科类研究生, 如未达到此要求者, 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填写《研究生科研活动自述》, 并经导师、院系严格审核,交校学位办审批后方可安排学位论文答辩。各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学校的规定制订不低于此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第三章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第四条申请资格审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有关教学环节, 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2 、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须由导师推荐,经学科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由院(系)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汇总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 )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2 )论文经导师审阅被认为不合格; (3 )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5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以及论文的评阅、答辩程序第五条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新见解或新成果。 2、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不少于一年)。论文正文一般须 3 万字左右。论文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安徽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3 、学位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学科点或研究组作开题报告。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1、硕士生应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学科点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若同意答辩, 须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向学科点主要成员作介绍。 2 、硕士生在正式提交论文前应向本专业有关教师和研究生作论文报告;或将论文提交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经修改后付印。 3、学科点经初步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若同意答辩, 硕士生应从本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安徽大学研究生答辩申请书》, 填写后交指导教师及所在学科点签署意见报院(系) 学位分委员会。院(系)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