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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反思 社区矫正上海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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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反思 社区矫正上海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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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反思 社区矫正上海模式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把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但是社区矫正在我国却处于一种分散模式的尴尬境遇。从控制技术的角度来考量,分散模式只是一种零散式的处遇方法,并未形成一种真正完善娴熟的处遇机制。社区矫正“入刑”将会对刑罚结构、刑罚观念和刑事司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应以此为契机,构建社区接纳、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力量配合、司法权和行刑权合作的新模式,最终形成一种完善的罪犯新处遇机制。[关键词]社区矫正;矫正模式;罪犯处遇机制[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3-0163-04刘崇亮(1972-),男,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和刑事执行法学。(上海 201701)本文系上海政法学院监狱学重点学科资助项目。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刑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理论界一直呼吁的二元结构的罪犯处遇模式已初见端倪。在此种背景下,设施内处遇与社会内处遇的二元结构模式的形成势必对当前我国罪犯处遇模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初步走上罪犯处遇前台的社区矫正,是罪犯社会内综合处遇机制形成的关键。但若依照过渡时期的处遇观念和控制技巧,零散式的处遇方法仍将不会有本质改观,只不过是披着“社区矫正”的外衣而已。所以,应当在过渡期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借助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重大调整时机,对社区矫正的现存模式进行深入分析,以实现由单纯的刑罚执行方法顺利转型到一种罪犯处遇综合机制。一、社区矫正分散模式现状理论界已经认识到了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构思路,对当前尚在探索期的社区矫正的完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但当前的研究仅止于社区矫正的管理方式、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缺少从宏观面论述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状态,很难找到问题之真正症结。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出发,我们可以把之界定为具有分散表征的模式,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一)司法权运作的脱节司法权对罪犯矫正系统的介入被认为是符合逻辑的事情。“美国一些地区法院的命令适用于整个矫正系统,另外一些地区法官的命令适用于主要的矫正机构,最高法院任命了特别的监督法官,对矫正系统中法院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在我国行刑权的运行机制中,司法权与行刑权几乎完全割裂。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之后,法官的任务已完成,而法官本身对管制刑、缓刑、假释的决定属于一个封闭式的过程,法官依照起诉书中关于定罪和量刑的情节,以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对罪犯定罪量刑。所以,不管是监狱中的刑罚执行,还是社会内的社区矫正,司法权在判决前及判决后都与之完全脱节,这就造成了刑罚权流水作业的运作。(二)执行权主体的虚置公安机关在我国广义的司法机关的结构中,既是治安管理机关,又是刑事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社会管理与控制的角色冲突中,难免会处于行刑权主体虚置的境遇。对于符合内在逻辑系统的监狱刑罚执行而言,它是一个精妙而复杂的罪犯处遇机制。“正如福柯认为,它(这里是指刑罚组成系统)暗含着和过程发生相关联的形式,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它是相当于刑罚和社会调控的策略的一个过程,并不是单个个体或某个机构自觉的产物,应该描述成一个产生综合性结果的一个非自觉机制。”而对于刑罚执行主体的公安机关而言,至少在当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