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4
文档名称:

【转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思考.doc

格式:doc   页数:2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转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思考.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转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思考.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转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思考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思考刘仁文 11:02 随着以加强人权保障为重要内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完成, 以及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外法学界关注已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再次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认真考察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仔细分析其利弊, 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改革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 对于完善我国的治安法制建设, 强化人权保障, 改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劳动教养制度创办于 1955 年8月。 1955 年下半年, 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重大胜利的基础上, 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 195 5年8月25日,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 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 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 则进行劳动教养, 就是虽不判刑, 虽不完全失去自由, 但亦应集中起来, 替国家做工, 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 1956 年1月 10 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此, 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 年8 月1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于 8月3 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但就在该法规通过不久, 由于“左”的错误思潮的影响, 劳动教养工作很快就突破了法规所规定的收容范围和对象, 其审批权限和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①到“文化大革命”, 劳动教养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基本上处于停办的状态, 即使恢复或复办的劳动教养场所, 在管理上也仍然沿用“左”的政策,把劳动教养人员错误地当作专政对象来对待。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79 年 11月 29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 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82 年1月 21日, 经国务院批准, 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 198 6 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90 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1 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此外, 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了补充,如 1989 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在,全国共有劳教场所 310 多个,干警职工 10 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 31 万多人。② 40 多年来,劳动教养在以下几个方面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 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其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利于社会的建设。③至 80 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主旨也被进一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下, 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 热爱劳动, 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④与以前相比, 主要发生了两个变化: 一是不再把劳动教养作为对被劳动教养人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二是将劳动教养明确规定为一种“行政措施”和一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 90 年代初, 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⑤此后, 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⑥这实际上既重申了劳动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措施, 又首次确认了劳动教养也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二)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最初确定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是以下 4种人: 1 、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