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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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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试行).doc

上传人:df158687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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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 2010 〕 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 〕 22号), 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作为卫生部 1994 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 1994 〕第 30 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附件: 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中医药局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 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 50 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 400 种。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 2 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 1 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第十条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第十一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 2 人。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