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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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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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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70929( 颁布时间) 19870929( 实施时间)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98 7年9月18 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87 年9月 29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三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第五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六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 全面规划, 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城内的一切土地。在本行政区城内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 设置土地管理机构, 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辖区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市决定。乡(镇) 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所或配备土地管理人员,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订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主管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 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 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并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处理重大土地纠纷案件; 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乡土地管理机构或土地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规定确定。第三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面、滩地等; 七、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八条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根据“四固定”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面、滩地等; 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四、乡(镇) 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非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证、使用证,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农业生产使用的国有土地, 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 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县(市、区)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更换证书, 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 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 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 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