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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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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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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法发[20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法治湖北建设纲要》(鄂发[2009]16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鄂发[2010]9号)、《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11]3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鄂财法发[2011]2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湖北省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湖北省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法治湖北建设纲要》(鄂发[2009]16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鄂发[2010]9号)、《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11]36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鄂财法发[2011]22号)等精神,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机关及财政部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五)指导性质的文件;
(六)单纯转发的文件;
(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签发和公布、解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中的项目需提请本级人大、本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财政法制机构可以建议将其列入财政部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联的,起草部门应当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协调一致。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相关部门、财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起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
(二)因发生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因执行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
“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
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厅(局)领导签发前,起草部门应当将文稿送财政法制机构审核会签。需要厅(局)内多个部门会签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