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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避税筹划.doc

上传人:379266576 2021/5/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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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避税筹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费税避税筹划
消费税避税筹划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避税服务。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日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避税筹划 利用纳税环节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企业可以利用以下规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避税筹划:
(1)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
(2)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考虑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税筹划 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筹划方案: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3. 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4. 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5.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避税筹划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械我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
4.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避税筹划
1.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避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避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3.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避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避税机会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