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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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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
审计业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参加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降低执业质量缓解投标带来的价格竞争压力。
第二章 投标准备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响应招标。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参与投标: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该项审计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与审计业务有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层次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证券、金融等主管部门对招标单位审计业务的管理要求;
(五)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六)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七)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参与投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二)拟参与招标项目的人员组成及专业资格和工作业绩;
(三)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
(四)费用报价、报价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及收费的计算基础。
第三章 投标报价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提供的专业服务价值确定投标报价,确保独立性和执业质量不会受到损害。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执行该项审计业务的各类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和技能;
(二)每一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三)审计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