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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举证通知书(被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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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举证通知书(被告).doc

上传人:lfh2233102 2011/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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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举证通知书(被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
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四、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六、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八、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