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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质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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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质押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山东慈德通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年( )字( )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原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一条甲方所担保得主债权的种类与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
,本金数额为
(大写),币种为。
第二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
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若以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期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 费用。
第四章质物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该质物的具体状况详 见本合同附件:
口编号:《动产质押清单》;
口编号:《权利质押清单》.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
的质物。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价值为(大写), (币种 )。本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置质物时的估价依据, 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五章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甲 方交付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 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
第六章质物的处分
第九条如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物:
(一) 与甲方协议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债务;
(二) 以质物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
第十条如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分质 物:
(一) 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取得转让费、许可费优先清 偿债权;
(二) 对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 权。
第十一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二条 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债权:(1)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 罚息和逾期利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三条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物后,按处分质
物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七章保险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如为动产,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到乙方指 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质物的全额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将保 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质押财产存入乙方 指定帐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为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 有效。
第十七条本本合同终止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 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终止之前,甲方应将动产质物的保险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八章提存
第十九条非因乙方保管原因,动产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 以危害主债权的,且主合同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以拍卖、变卖质物, 并将拍卖货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 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二十条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 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 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二十一条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甲方应将所得的价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