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 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 划、测绘等支出。新办法规 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 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 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 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 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 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 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 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 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 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 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 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 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 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 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每平方米155元标准征收。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 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或者管道煤气工程建设集资的 用户,现在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依据本办法中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名单及时抄送财 政、建设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第十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