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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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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修订).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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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修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80613(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号( 文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修订) ( 199 8年8月15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 8年6月13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8 年6 月 13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8月1 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6月 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 以下简称勘察) 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 的管理, 规范勘察、设计行为, 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勘察,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设计,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 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 行署)、县(市) 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 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书, 方可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建设规模, 认定相应数量的施工图审查单位。第八条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 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 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审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