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以日本为例)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 (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