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4 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金
第三章履约准备金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平台上会员及客户的准备金管理,加强交易风险控制,维护交易各方
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交易中心《白银产品交易
规则(2014 版)》、《铂金产品交易规则(2014 版)》、《钯金产品交易
规则(2014 版)》、《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4 版)》及其他规则制度,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金属交易业务实行准备金制度。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
易准备金及其入金、出金、基数维持等应当符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采用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
交易准备金,是指会员及客户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
金账户预存的、准备用于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的资金。
履约准备金,是指在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中,因其买入
或卖出贵金属现货而根据相关规定需预留的部分资金,用以保证交易
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会员及客户。
第二章交易准备金
第四条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会员及客户应按要求向交易中
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规定数额的交易准备金。会员及客户开
户后第一次预存的交易准备金金额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交易中心根
据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金额,计算会员及客户的最大可持仓
1 / 7
亏损。
第五条交易中心在清算银行开设专用准备金账户,专门用于存
放会员及客户的交易准备金。交易中心对会员及客户的交易准备金实
行分账管理、一户一账,并在交易系统设置专门台账进行管理,分别
作为会员准备金账户和客户准备金账户。
第六条会员及客户的交易准备金只能与其在清算银行开立的
资金清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不能与其他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
系。会员及客户的交易准备金不计息。
第七条会员及客户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前,应保证预存充裕的
交易准备金,即预存的交易准备金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其交易准备金维
持基数;
交易准备金维持基数是指会员及客户当日应向交易中心专用准
备金账户预存的最低交易准备金金额。
第八条综合类会员交易准备金维持基数依据不同级别的风险
系数对应的出金阈值,或上一交易日结算后综合类会员下属客户交易
准备金总额与会员风险系数的比值确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综合类会员的交易准备金维持基数。
出金是指会员或客户将资金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
划入客户或会员的资金清算账户的过程。
会员出金阈值是指会员可出金的临界值,出金阈值=交易准备金
维持基数× 110%。
第九条综合类会员的风险系数由交易中心根据综合类会员的
2 / 7
交易准备金与其下属客户准备金账户净值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
当综合类会员交易准备金小于 500 万元时,风险系数不得大于 2;当
综合类会员交易准备金大于 1000 万元时,风险系数不得大于 5。
第十条结算类会员的交易准备金维持基数依据与其签约的综
合类会员的风险系数总额及交易准备金总额所对应的比例关系进行
确定,具体实施标准依据《综合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交易规则(2014
版)》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