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情理法情理法兼容的中国古代法律及其启示在大众的意识中, 往往把“法律”与“严肃、冷酷、残忍”等联系在一起, 而把它与“情理”对立起来, 所谓“法不容情”“法律是无情的”“合法的不合理”等, 尤其在影视作品中, 更是强化了这种对立, 使其愈加具有戏剧冲突和戏剧效果。而现实中存在的某些判例,*(据媒体报道, 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 不小心摔倒受伤。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 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那就是: 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 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可如此一来, 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 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 上海还发生过一个案例: 某装修公司为一对新人的新房装修, 油漆工在新房内上吊自尽。这对新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则认为,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 并未对新房的居住使用功能带来任何损害, 于是驳回了此对新人的诉讼请求。而公众认为房屋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因为里面出了个“吊死鬼”, 谁还愿把它作为结婚的新房? ) 更给人们夸大法律与情理的对立提供了口实。其实, 真正的情理与法理是相通的, 法理也要表现和反映情理, 司法过程中的严肃执法和合乎情理都是体现和反映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情理法兼容的法律才是“善法”, 情理法兼顾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关于这一点, 我国古代法律中有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古代中国,由特殊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使中国很早就从蒙昧的神权过渡到人权。自从周灭商以后, 传统的天道观有了质的调整。“皇天无亲, 惟德是辅”,周朝统治者总结了商末刑罚无度,杀戮随心,招致众叛亲离, 亡国灭族的教训,把明德、慎罚作为治国之宗旨, “天视自我民视, 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 天必从之”, 把统治阶级的德作为联系天神和人的中介。如果说周代的天还比较抽象、比较远, 因而还不能令统治者作为一种满意之手段。因为究竟民之所欲何物? 天之所从何物? 各人有各人的解释,周统治者没有完善这一点,因而使春秋无道, 礼崩乐坏, 诸子各行自己以为的天道成为必然。后来董仲舒解决了这一问题, 所谓:“天道远, 人道迩”天人一体, 所以人的伦理就是天的道理。什么是情、理、法?古代中国人认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 * 《礼记。礼运》)何谓理?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 合于人心而己”,“理”通“礼”, 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相处的规律, 而以礼立法是中国古代的传统。从而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联系起来。“天理体现为国法, 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 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 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推行之外, 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 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51 页。) 一顺应时令,秋冬行刑。古人认为司法应顺应时令,用刑应在万物肃杀的秋冬进行。春夏之间万物复苏, 应禁止狱讼行为。这一思想在《左传》里面已有反映,《左传》里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记载, 反映了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