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强化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因重大危险源管理而引发的严重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及全体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职责划分
1、安全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
2、保卫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防火专业管理。
3、设备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专业管理。
4、其他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专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2、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3、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4、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5、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6、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7、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其它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 专业管理要求
1、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2、由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协助确定需要监控的项目及参数。
3、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编写、一把手审核、公司主控部门一把手批准《重大危险源检查表(检查标准)》。其内容应: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包括监控项目及参数;
(3)明确检查周期。
4、由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协助制订应急预案,具体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第六条 评估
1、安全部负责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2、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3、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1)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2)生产工艺、材料及生产过程、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3)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4)发生安全事故的;
(5)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 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1、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监控档案应包括: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
(3)检测、监控措施及监控项目及参数的运行记录;
(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5)安全评估报告;
(6)检修及改造记录;
(7)班组、车间、分厂的检查记录。
2、各专业管理部门建立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档案,监控档案应包括: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检查表(检查标准)并报安全部备案;
(3)本部门的检查记录;
(4)安全评估报告;
(5)应急预案。
3、安全部按政府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及时向备案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予以注销。
第八条 运行监控
1、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部门必须在重大危险源附近、出入口等醒目的地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