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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字[2010]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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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字[2010]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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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字[2010]67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足球字[2010]67号
2010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联赛名称为“2010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
全国足球业余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联赛部负责组织和管理。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会员协会成立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负责大区业余联赛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市的业余联赛,由当地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资格审查
参赛资格
一、运动队
运动队可由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一个单位的人员组成,也可通过自由组合以俱乐部队的形式参加比赛。
二、运动员
运动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经当地会员协会审核注册为业余球员,当地会员协会应为运动员制作《参赛资格登记证》。
《参赛资格登记证》由当地会员协会在其证书上统一填写“2010年度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赛区”的文字内容,并加盖当地会员协会公章方可生效。运动员凭此参赛资格证参加本年度的业余队比赛。
报名
一、报名运动队必须准确填报下列内容:
(一)运动队名称;
(二)运动员的个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运动员的姓名、年龄;
(四)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登记证号码;
(五)运动员的身份证号码;
(六)运动员的球衣号码。
以上内容必须准确印制在本年度各级业余队联赛的秩序册中。
二、每支运动队报名运动员不得少于18人,报名上限由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确定。
三、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应为18岁以上。
四、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在本年度参赛过程中不得更改。
五、报名运动员在本年度内不得再代表其他单位或俱乐部的运动队参加比赛。
六、报名运动队和运动员,不得再报名参加由中国足协举办的其他系列的联赛。
七、报名运动员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其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
八、全国足球业余队联赛为一次性报名,运动队的报名单在联赛开始前经当地足球协会确认后,在本年度参加各级业余联赛过程中,均不得补报和更换队员。
九、获得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参赛资格的运动队在报名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将参加市级和大区决赛阶段的秩序册以及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同时附上审核。如运动队更变名称,须经所属足球协会审批,并报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十、获得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资格的运动队,每队必须报赛风监督员1人,由所属会员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负责运动队参赛期间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
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在参加各阶段比赛时,必须出具由市级足球协会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参赛资格登记证》接受审验,否则不允许参赛。
二、大区决赛阶段,运动队可以进行人员调整,可在该队所在省、市其它参赛运动员中(以秩序册为准),最多替换5人。必须出具参加市级联赛时的秩序册,运动员《参赛资格登记证》及身份证;交竞赛组委会审核。同时,在赛前要接受对方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三、全国总决赛阶段,运动队不再进行人员调整。运动队可报22名运动员(赛风监督员、领队、教练员、队医不包括在内),赛区负担每队22人的住宿费,超编人员费用自理。每场比赛前确定18名上场运动员名单。必须出具参加大区决赛时的秩序册,运动员《参赛资格登记证》及身份证;交竞赛组委会审核。同时,在赛前要接受对方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第三章 竞赛办法
比赛时间
联赛分为市级业余联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