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2011 年 5 月 17 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8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 6 月 3 日本
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对被征收房屋所
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 结果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综
合协调、政策指导、监督和服务等日常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综合执法、审计、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纳入市、 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并由审计部门实行全程跟
踪审计。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
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征收人收取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行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
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
国有土地房屋手续。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批和报批
程序;
是否符合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
数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