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业税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 如铁道部)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注意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生产、销售货物。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 境内的含义; (1) “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记忆口诀: 提供或接受的劳务、无形资产接受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在境内。 2. 应税劳务; (1)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3)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记忆口诀: 交通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也被他管; 文化体育逃跑很难,娱乐服务也跑不远。修理修配加工不谈,内部员工劳动不管。 3. 混合销售行为(1)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解释】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兼营行为; (1) 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缴纳增值税)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3)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记忆口诀: 混合兼营要分清,混合行为看主营。混合销售有特殊,建筑劳务要注意。兼营如果单独算,分别征收增和营。要是不能分别算,核定征收增和营。兼营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未能分别核算出,从高征税不含糊。纳税兼营有减免,减免单独计算出。未能单独算出数,不得减免回家哭。 (1)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2)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记忆口诀: 销售汽车带服务,销售树木加管护,只把增值税款收。不卖汽车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