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 号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政府: 为解决建筑行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 使建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 均属改革范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 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指导下, 做好职工社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 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省计委测算后确定, 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以调整。从 1995 年 10月 1 日起, 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 % 提取。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一) 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 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 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 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幕手续前 10 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前 20 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时, 必须交验结算清单,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纳劳动保险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应缴额 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二) 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外承览的工程, 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取费标准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由企业向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建筑主管部门足额交纳, 每半年交一次, 年终结算; 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的,按当地规定办理。(三) 对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项目,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四、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 应在银行开设“建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结算专户, 专项储存,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法实施的实会保险统筹。社会统筹的建筑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应享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