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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006108867 2014/7/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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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研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
姓名:吴敏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刘兴树
20100501
摘要破产撤销权通过撤销债务人在法定的临界期间所为的损害债权入利益的行为,追回破产财产,从而达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它倍受各国破产法立法者的青睐。本文在重新认识破产撤销权制度价值的基础上,遵循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实现的逻辑,对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进行系统地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现有立法有所裨益。从法律性质来说,破产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在破产法立法目标多元化的今天,破产撤销权在实现对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的同时,还需兼顾对正常交易秩序和效率的维护。破产撤销权的基本价值是破产撤销权内部合理机制构成的指导标准,具体来说:在破产撤销权主体的设置上要求破产管理人作为行使主体,而理性债权人应是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至于破产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概括化加类型化的立法模式能够实现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只能是部分可撤销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考虑到在临界期间可能存在当事人主观善意或者债务人获得足额对待履行的情形,我国破产法应设置可撤销行为的限制规定以保障交易安全;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事关破产撤销权目的的实现,我国破产法应明确规定破产撤销权应以诉讼方式行使,同时在司法解释阐明通过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破产财团恢复原状、相对人获得相应请求权的法律效果。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得以构建后,行为人即可相应地打消顾虑,根据立法来调整自己的交易行为。这样不仅可以使陷入财
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尽快解脱,更可以保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商事交易的效率及安全。关键词:破产撤销权;权利主体;破产可撤销行为;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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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鲐铲桃嗍扩作者签名:搬作者签名:关致夕г律廊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呈刍烫~日期:工宄г滤救日期:叫哞厂月纠⒈C芸冢凇杲饷芎笫视帽臼谌ㄊ椤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师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朐谝陨舷嘤Ψ娇蚰诖颉皏/”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湖南师汜笱А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本学位论文属丁。、
引言一、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理论的研究现状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没有这种制度破产法可以说是不完整的,甚至可以说是丢失了核心。①一方面,破产撤销权承载着反破产欺诈、维护公平清偿的重大价值;另一方面,受破产立法目标多元化的影响,破产撤销权又兼具维护正常商业交易秩序和效率的重要功能。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这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意义。然而,与发达国家成熟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相比,我国破产撤销权的立法条文规定过于抽象,缺乏破产可撤销行为一般构成要件及例外规定;在具体的可撤销行为的设置上,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破产撤销权制度价值的要求。在理论上,由于破产撤销权制度确立的时间不长,对于如何落实破产撤销权的新内容以及实现破产撤销权制度上的价值平衡,尚未有学者进行深入的探讨,尤其是关于破产可撤销行为限制规则更是鲜有论及。在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有积极性去行使破产撤销权,②可以预见,有关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案件,将会大量增加。因而,对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进行系统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励破产管理人更加积极地通过行使撤销权增加破产财产,以获得更多的报酬;另外,《企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①.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成正比,最高报酬比例可达%基于利益因素,这将鼓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破产人的行为被管理人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如果财产无法追回,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由破产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本意为制裁债务人欺诈破产的惩罚性制度,会从另一个侧面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