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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合同纠纷与塔吊租赁合同范本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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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塔吊租赁合同纠纷与塔吊租赁合同范本汇编
塔吊租赁合同纠纷
杨艳菊诉邓方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解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艳菊,女。委托代理人 谢旺龙,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方计,男。委托代理人王志合,男。委托 代理人陈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艳菊因与被告邓方计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原告杨艳菊于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年5月10日作出受 理决定。20**年5月20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杨艳菊,20**年5 月12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邓方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年6月30日、20**年11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 菊及委托代理人谢旺龙,被告邓方计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合、陈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艳菊诉称,20**年2月15 0,原、被告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 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塔吊式起重机一台,租期从20**年3月6日至被告 送还日期为止。租金每日260元,每月3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年2月28日就安排人员将塔式起重机安装在被告(系第三人承包商)指定的施 工地点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办事处北孔庄村,并于当日安装调试完毕,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大约于20**年6月初,将20**年5月30日之前的租金交付。之后,未曾交付过 租金。原告杨艳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将设备送还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杨艳 菊于20**年8月23日,安排人员将塔式起重机拆卸运回,截止20**年8月23日, 被告邓方计共欠原告租金22100元,经原告杨艳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据此,原告 杨艳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租金22100元。
2、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
算,计算至20**年3月12日为9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方计辩称,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是事 实,是客观存在的,由被告邓方计租赁原告的塔吊,原告杨艳菊将塔吊也送到了工地 上,去年5月25日,邓方计工地集体组织讨薪就终止了该合同,5月底,邓方计明确 通知原告将租赁费算到月底并给原告杨艳菊30800元,这是事实,从去年6月1日以 后就不存在租赁关系,据被告邓方计知道,塔吊在工地存放,原告杨艳菊允许工地继 续使用,至于是如何约定的与邓方计无关,6月1日前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且 租赁费已足额交付,6月1日后双方无租赁关系,与邓方计无关。根据原、被告的诉 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
1、 本案如何定性。
2、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原告杨艳 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以此证明原、被告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日260元,双方约定,合同终止,必须由乙方将设备送 到指定地点,合同第九条约定,由乙方各种原因造成的停工,乙方照付甲方租金,双 方并没有约定在20**年5月底终止合同,所以被告邓方计应当继续支付租金。被告邓 方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当时 双方确实签订该合同,但是双方在履行的过程中未严格按合同履行,租金实际上是在 20**年6月初一次性支付了租金,合同十二条规定,双方财务结清,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即20**年5月底双方口头协议设备用到20**年5月底,6月份开 始不再使用设备,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经原告杨艳菊的丈夫甄德才介绍还租刘延雷的 设备,邓方计给刘延雷说设备不用了,刘延雷表示不用可以,可以把设备放在工地, 因为设备在工地存放,原告杨艳菊又与工地签订了租赁合同,足以说明原、被告已解 除了租赁合同,故原告的指向不成立。被告邓方计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 了下列证据:
1、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马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焦作市马村 区人民法院(20**)马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被告邓方计租用的塔吊 从
20**年6月1日以后不再使用,也没再使用,也证明原告又和工地发包方杨永军于 20**年6月1日以后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塔吊重新租给杨永军使用,是一个塔吊,
原、被告终止协议后,是杨永军不让拉走塔吊,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 (20**)获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20**年5月底,农民工 讨薪时,原告夫妻参与了讨薪,对邓方计与对方的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明知的,也 证明在20**年6月初邓方计已支付了塔吊租赁费、运输费、拆卸费30800元(两个塔 吊的费用)。
3、 刘延雷与邓方计的录音一份、甄德才的录音一份,以此证明两个塔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