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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控制和价格管控协议.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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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渠道秩序和价格管控协议书甲方: 深圳市龙丹食品有限公司乙方: 一、目的: 为了稳定发展市场, 保障公司和经销商双方的利益, 经甲乙双方协商为避免可能出现的龙丹牌奶粉系列产品窜货和低价销售的事件进行有效控制,特签定此协议。二、甲方授权乙方在(: ) 区域为甲方经销商。三、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商经销的具体单品和规定的价格: (见附表) 四、乙方保证金的缴纳: (一) 保证金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及价格管控。(二) 保证金缴纳金额(大写): (三) 保证金缴纳方式:将保证金交纳至深圳市龙丹食品有限公司,与货款分别管理。如无违约情况协议终止一个月内予以返还。(四) 保证金缴纳时间:在本协议签定的 10 日内五、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 对低价销售的管理: 1 低价销售的界定和类别: 凡是以低于公司出厂价或发布的市场最低价格出货的均属低价销售。其中, 由经销商直接批发给下级批发商或零售商属直接低价销售;由经销商所属区域的批发商批发给其他批发商或零售商属间接低价销售;如出货价不低于公司出厂价,属于一般低价销售;如出货价低于公司出厂价或发布的最低价,属于恶意低价销售。 2 低价销售的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与公司直接签订协议的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发生低价销售均承担责任; 在属于经销商管理的区域内发生低价销售, 经销商负有管理责任, 属于低价销售的连带责任人; 在营业所经理和业务人员的区域内发生低价销售,营业所经理和业务员负管理责任,属于低价销售的连带责任人。 3 低价销售处罚标准。一般低价销售: 经销商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恶意低价销售: 经销商处以 3000 元的罚款并停货 1 个月, 进行全国通报。(二) 、对窜货的管理: ①窜货指在利益驱动下,经销商(包括个别公司销售人员)为减少投入,获得暂时利益或完成企业的销售任务,而不开发或不深入开发本市场,将产品主动或间接销往成形的或需求较多的市场,形成跨区域销售的事实。窜货分为直接窜货、间接窜货、恶意窜货和一般窜货。②根据经销商窜货的数量和价格,把窜货行为分为两种类型。恶意窜货:一个月内窜货数量超过 5 件,且窜货的价格低于公司的出厂价或发布的市场最低限价, 同时给被窜货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窜货行为。一般窜货:一个月内窜货数量大于 5 件,窜货价格不低于公司的出厂价或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未对被窜货市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③明确窜货的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与公司签订协议的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发生窜货,均承担窜货责任,属于窜货责任人。④明确违规处罚标准。一般窜货:窜货 5--30 件,经销商按市场价格支付收购金额,负担货物回收运费,处以 1000 — 300 0 元的罚款; 窜货达到 30 件以上, 除按以上标准处罚外, 进行全国通报、警告。如数量达到 100 件以上, 将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恶意窜货: A 、窜货 5--30 件,经销商按市场价格每件加 10 元支付收购金额,负担货物回收运费,并处以 3000 — 5000 元罚款。 B 、窜货 30— 100 件,除按上述罚款外,经销商停止发货 1 个月。 C 、窜货 100 件以上,解除经销商经销协议。 D、在一年内发生三次窜货通报的经销商解除经销协议, 被罚的款项由销售部负责划拨到被窜货的市场,用于市场促进费用。⑤确定违规处理程序 A 被窜货区域内经销商和公司业务员在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