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学院对贫困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 〕8号)及《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辽教函{2007 }256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一、认定范围 。 2.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二、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院综合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认定机构 ,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长:邱清亮组员:尹春志、司勇、李霞。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四、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二档: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一)一般困难认定标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完成高等教育学习过程的各项学均生活水平一半以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贫困: ; ; ; ; ; 。(二)特殊困难家庭无经济来源或每月提供的生活费低于 100 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即可认定为特殊贫困: ; ; “事实孤儿”; ; ,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 。(三)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提供的基本证明材料(所有证明要求必须规范) 、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应有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 .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在公开媒体上已经证实的灾害不用出具此证明) 五、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由各系辅导员或班主任亲自主持,以班级为单位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