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1 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 10份、黑白墨稿 1 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 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撤销的裁决依法进行审议评核, 作出终局裁决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包括: 驳回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 驳回转让复审; 驳回续展复审;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商标复审应依法定程序提起和审理, 复审的申请人应是不服商标局裁决的当事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申请人提起复审的期限为 15 天,从收到裁定、决定或通知之日起计算。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 以商标局收文后 20 天或者收文前 20 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申请延期 30 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延期的,须填写《延期申请书》,并缴纳评审费。申请人申请复审都应按规定提交复审申请书, 附上有关材料并缴纳评审费, 本国人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提出,外国人应通过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驳回的商标申请, 是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 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不予以公告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 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进行申辩或解释,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国现在每年新商标的申请量高达 10 几万件以上, 其中大约有 1/5 的商标要被驳回, 因此在各种商标评审案件中, 驳回商标复审是最常见和为数最多的复审案件。但因形式审查未获通过的商标不能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复审的理由, 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是申请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定要素的规定, 具有显著性; 二是双方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三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背禁用条款的规定; 四是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先。如美国埃克斯普雷斯科有限公司对驳回的“ COMPAGNIE INTERNATIONALE EXPRESS ”商标, 就从具有显著性和不违反本法第? 条的规定为由而申请复审; 杭州医疗器械厂对驳回的“西冷——利渤海尔”商标, 则以不与使用于电冰箱上的“琴岛——利渤海尔”商标近似为由而申请复审。驳回商标复审必须符合如下形式要件: 1 .申请人根据本条规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 可以申请复审。因此,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