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填写说明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报告表》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关于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16开型纸,统一印制,发给领导干部。
二、2011年1月第一次填报时,《报告表》第三项“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第九项“本人收入情况”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报告表》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领导干部只需填写《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单》,其中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三、《报告表》第一项“本人婚姻变化情况”,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已婚的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四、《报告表》第二项“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需填写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
五、《报告表》第三项“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六、《报告表》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七、《报告表》第五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八、《报告表》第七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填报当时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配偶已退休的,填写退休时任职单位及职务和退休时间。
九、《报告表》第八项“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事由、时间、刑罚类型等。
十、《报告表》第九项“本人收入情况”2011年1月第一次填报时,按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以后逐年填报时,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其中第(1)小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第(2)小项填写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第(3)小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房租等其他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