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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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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010 年 10月 25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 6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 0年11月25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28 号公布自 201 1年1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 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猪屠宰厂(场、点)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 鼓励实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第七条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的设立, 应当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的设置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 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间和屠宰设备; (二)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经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 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