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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全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中共桐乡市委文件
桐委〔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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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乡市委 桐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2005年2月25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提高经济质量,培育区域特色,推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现就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农业与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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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区域特色农业。通过创建、示范形成东片油菜、茭白,南片蔬菜与加工,西片水产、畜禽、花卉,北片苗木、养殖,中部菊花、水果、桑苗的农业区域格局。
扶持200亩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50亩以上的名、特、优、新种养基地30个,分别按每亩50-100元和100-200元对实施主体予以补助;新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养殖量存栏畜500头(禽1万羽)以上的规模化生态畜禽小区2个,发展连片2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10个,按投资额的20-30%对实施主体给予补助。
扶持特色农业示范园区、专业村各2个。新建面积1000亩以上、年出栏羊5000只(禽5万羽)以上的特色农业示范园区,每个奖励实施主体10-30万元;新培育以特色农业为主导产业、规模占全村60%以上、经济效益好的专业村每个奖励10-15万元。
鼓励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依法组织成片新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奖励村、镇乡街道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对种粮大户新建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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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畜禽粪便治理和农业废物再利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实施治污处理、沼气工程的,按设施投入的20-30%对实施主体给予补助;凡使用由本市企业利用畜禽粪便、淤泥生产的有机肥的农业基地、园区和农户,给予每吨30-5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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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争创农业龙头企业。凡年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均可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对达到条件的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并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增幅在10%以上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对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比上年递增10%以上的企业给予5-10万元的政府奖。
对农业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给予投资额3-5%的奖励;属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的,在其建成投产后按土地实际出让价格的20%给予补助(商铺出售的不予补助)。
对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命名或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4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在本市实施订单农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按粮油类每万亩1-5万元、经作类每万亩5-15万元、畜类每万头万元、禽类每万羽万元给予奖励。
对我市农产品通过建立生产基地接轨大城市的项目参照示范基地标准给予实施主体重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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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带动一方产业发展成效显着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并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
新建农产品专业市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的,按投资额给予市场举办者3-5%的补助;对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项目给予3-10万元补助;经营本地农产品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10万元;开展连锁、配送、超市经营本地鲜活农产品成效显着的实施主体奖励1-5万元;农产品营销大户在大中城市设摊经营、年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实施基层农技人员更新知识教育培训,对镇乡、街道的农技人员每人补助所在单位1000元的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对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具有一定规模、取得明显成效的实施主体给予3-5万元的奖励;对各类服务组织或农户创办小蚕共育室一期蚕种饲养量50张以上的每张蚕种补助10-15元。
重点培育1-2家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对其科研设备投入给予40%以内补助。
,扶持绿色产业发展。
凡统一注册并使用农产品商标的,每个补助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农博会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对通过ISO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