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 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 组织常委会组***员和市人大代表, 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第三条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 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以下简称办公厅) 汇总后,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除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七日前, 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第六条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题询问工作,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 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具体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专题询问工作组可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第七条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制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或者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原第十条第一款修改调整至此) 第八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 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 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第九条办公厅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被询问机关。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临时决定的专题询问的相关事项由办公厅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被询问机关。第十条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在专题询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