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 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 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 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20m × 20m 或 24m × l6m 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 20m 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第 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Ω, 但对本规范第 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 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 2m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 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 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 , 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 k c 2 () 式中 S ──钢筋表面积总和(m 2)。二、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 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表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 m) 扁钢( mm )圆钢×根数≥直径( mm ) ≥ 601×φ 10 ≥ 40至< 604× 202×φ8 < 40钢材表面积总和≥ 2 注: ①当长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 ②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 2倍; ③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第 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 300 Ω·m时, 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但其二、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条件下及其三款 3 项所规定的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大于或等于 2。第 条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第 条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 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 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 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 . 3 条的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 40m 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 40m 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第 . 7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但周长不超过 25m 且高度不超过 40m 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 其间距不应大于 25m 。当仅利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