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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论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下三从居留权案件***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一) 居留权案件案情简介居留权案件, 又称“小人蛇”案, 通过本案, 香港法院行使了它对香港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司法审查权。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基本法》实施以后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不享有来港定居的法定权利, 只可以根据每天准许 150 名内地人士移居香港的配额, 申请排期来港定居。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 大批持双程证[16] 或未经正常海关关口入境的内地人士声称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他们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同时享有居留权。如果他们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话,将有大批人流涌入香港,势必会造成香港众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曾在一九九六年通过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明确规定“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项规定的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本人出生时, 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 项或第(二) 项已经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修订《入境条例(第2号) 》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另外规定父母双方中,仅有父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不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入境条例(第2号) 修订》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同时,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临时立法会紧急通过《入境条例(第3号) 修订》, 确立“双程证”制度, 并使该修订具有溯及力, 提前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在经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初审, 上诉庭的复审之后, 有关人士继续上诉, 并最终成为向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上诉的一九九八年第十三至十六号案。各案上诉人的情况简介如下: ..页眉.. 页脚.. 第十三号案的上诉人为 Chan Kam Nga 及另外 80 人, 81 人中, 16 个为未成年人, 12 个为成年人,部分持双程证, 部分未经关卡入境。编号 46、 48和 58 的上诉人于 1997 年7月1 日后来港, 其余 78 人在回归前抵港。他们的共同点是出生时父母双方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但在来港时父母至少有一方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第十四号案的上诉人为 Ng Ka Ling 和 Ng Tan Tan 两姐妹,她们分别出生于 1987 年和 1989 年。其父 1976 年来港,在她们出生时,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超过七年。姐妹俩于 1997 年7月1 日偷渡来港,于 7月 4 日向入境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权利时被扣押,后被保释。第十五号案的上诉人为 Tsui Kuen Nang , 1978 年在内地出生,其父于 1962 年来港,在其出生时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超过七年。 Tsui Kuen Nang 于 1997 年7月1 日偷渡来港, 1997 年7月3 日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向入境处申请权利时被扣押,后被保释。第十六号案的上诉人为 Cheung Lai Wah , 1989 年在内地出生,其父于 1967 年来港,在其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