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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违法的执法依据.doc

上传人:yixingmaoh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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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违法的执法依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 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 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 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